4.调查认定。相关部门在接到领导小组办公室交办的非法集资案件后,要立即进行调查,并依法作出性质认定。对自身难以认定或认定不准的非法集资案件,由案发单位的行业主(监)管部门提出案件性质认定申请,连同初步认定意见、处置预案和有关调查取证材料,按程序上报领导小组,由领导小组组织相关单位研究认定。调查、认定情况,要及时通报领导小组办公室。
经公安部门立案侦查,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且触犯
刑法的案件,可直接进入刑事诉讼程序。
5.处置善后。对已经认定的非法集资案件,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及时向公安部门和有关部门移送交办。领导小组相关成员单位在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依法、认真地进行查处并负责做好债权债务的登记、清理、清退及善后处置工作。处置工作的进展情况及结果要及时通报领导小组办公室。
6.督办通报。案发单位的行业主(监)管部门应将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政策措施、工作进展、处置结果及案例材料等相关信息,及时向领导小组办公室通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对立案交办的非法集资案件,要加强指导、协调、督办;对相关工作信息和非法集资案例及时进行汇总分析,认真研究非法集资活动的特点及动向,将非法集资活动的有关案情及查处情况及时向市政府报告并通报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
7.宣传教育。领导小组有关成员单位要积极配合新闻宣传部门实施打击非法集资活动的宣传教育规划,开展相应的宣传教育活动。新闻宣传主管部门要正确引导舆论,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等宣传部门的优势,加大有关处置非法集资政策、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要开展警示教育,广泛地利用报纸、电视、广播、互联网等媒体,多方位、多角度地宣传非法集资的表现形式和特点,剖析典型案例及其严重危害;要加强社会宣传,不断增强社会公众的法律意识、风险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增强公民的辨别能力,引导社会公众自觉地远离非法集资,从根本上遏制非法集资活动的蔓延,从而理解、支持、协助政府部门依法查处非法集资活动,使非法集资活动失去生存的基础。
8.完善制度。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结合本单位、本行业工作实际提出非法集资监管、处置方面的意见和建议,要制定本部门处置非法集资管理制度、标准和具体实施细则;政府法制办可根据工作需要,提请市政府制定处置非法集资的政府规章。各有关部门制定的实施细则、行业技术标准和政府规章,要及时通报领导小组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