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交通局关于印发合肥市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督查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合交基〔2008〕240号)
各县、区交通局,市交通工程质监站,市地方公路处:
为贯彻落实省交通厅关于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管理的有关要求,切实做好我市农村公路质量督查工作,进一步提高我市农村公路建设质量,根据省交通厅《农村公路建设质量年活动实施方案》及《安徽省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督查工作方案(试行)》的有关要求,结合实际,制定《合肥市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督查实施办法(试行)》,现印发各单位,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八年九月八日
合肥市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督查实施办法(试行)
为认真贯彻落实交通运输部和省交通厅关于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管理的有关要求,切实做好我市农村公路质量督查工作,现结合交通运输部《农村公路建设质量年活动总体方案》、省交通厅《农村公路建设质量年活动实施方案》及《安徽省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督查工作方案(试行)》的有关要求,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质量督查方式
质量督查分为省级督查、市级督查、县级督查三级督查方式。
省级督查按《安徽省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督查工作方案(试行)》执行。
市级督查主要由合肥市交通工程质量监督站负责。
(一)合肥市交通工程质量监督站每月对在建项目质量管理行为、现场管理、实体质量进行抽查,抽查内容见附表,其中实体质量检测委托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实施。
(二)在每月初对上月的督查情况进行通报。督查活动结束后应及时反馈督查意见,并形成书面督查报告。督查报告内容包括工程概况、督查情况、存在问题及整改意见等内容。
(三)督查过程中必须自觉遵守各项廉政规定,坚持科学、公正的原则,保证督查结果的真实、客观。
(四)质量督查资料整理、归档工作应有专人负责。督查资料包括督查计划、督查记录、督查报告、检测数据汇总和必要的声像资料等。
(五)适当时候邀请义务质量监督员参加督查。
县级督查由县级交通主管部门制定督查方案,并报市交通局备案。
二、市级质量督查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