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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严格土地管理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


  (四)积极引导开发和使用未利用地和废弃地。对因单位撤销、迁移等原因停止使用,以及经核准报废的公路、铁路、矿场等使用的原划拨土地,要依法收回,纳入政府储备,重新安排使用。

  三、加大土地收购储备力度,提高城市土地经营水平

  (五)高度垄断土地一级市场。市、县(区)政府要在本辖区内建立统一的土地市场,由市、县(区)国土行政主管部门代表政府垄断土地一级市场。各县(区)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完善土地收购储备制度,实行统一收购、统一整理、统一储备、统一规划、统一出让的土地收购、储备运行机制,严禁土地隐形交易,严肃查处违法用地、违法建设。

  (六)加大土地收储力度。各县(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要围绕城乡建设的发展方向,突出土地收购、储备的重点,加大重点区域、重点地块的收购、储备力度。储备建设用地必须符合城市规划,纳入年度用地计划,将现有未利用的建设用地优先纳入储备。储备土地出让前,要处理好土地的产权、安置补偿等法律经济关系,完成必要的前期开发,缩短开发周期,防止形成新的闲置土地。凡因规划调整而改变原划拨土地、工业用地用途的,一律收回,纳入政府土地储备,按照新的规划设计条件组织供地。

  各县(区)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要积极探索土地前期开发整理的市场竞争机制,完善相关制度,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土地前期开发实施单位。对拟收储的新增建设用地要进行基础设施建设和周边环境治理,完成“三通一平”、“五通一平”或“七通一平”,坚持熟地出让。

  四、规范土地供应,严格落实工业和经营性用地公开出让制度

  (七)科学制定出让土地的供应方案。在宗地出让前,各县(区)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要制订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土地供应方案,明确容积率、绿地率和建筑密度等规划设计条件;房地产开发用地应约定开发企业资质等级。规划设计条件一经确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调整。各县(区)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要合理控制宗地供应规模,确定土地开发时限。宗地建筑总面积10万平方米以内的项目,开发建设时间不得超过1年;宗地建筑总面积20万平方米以内的项目,不得超过2年;宗地建筑总面积20万平方米以上的项目,原则上不得超过3年。各县(区)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要严格落实闲置土地处置的相关规定,严禁囤积土地。凡超过合同约定动工日期满1年未动工建设的项目,要按出让或划拨土地价款的20%征收土地闲置费;满2年未动工建设的,将依法收回该国有建设用地的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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