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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拉善盟行政公署关于印发阿拉善盟加强社区卫生服务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一)加大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经费投入
  贯彻落实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卫生部《关于城市社区卫生服务补助政策的意见》(财社〔2006〕61号)精神,建立社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由政府购买,基本医疗服务由医疗保险和个人支付,医疗救助由政府和相关部门予以补助的多渠道多层次的社区卫生服务筹资和投入机制。盟、旗两级政府承担社区卫生服务补助的主要责任,根据城市社区卫生服务项目、服务规范,按照自治区社区卫生服务补助政策规定的内容和标准,在预算中安排社区卫生公共服务专项经费、基本建设、房屋修缮、设备配置和人员培训等经费。从2008年起,用于社区卫生服务的补助经费,按照辖区内常住人口每年人均不低于10元的标准补助,即国家4元、自治区2元、盟级2元、旗级2元,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并逐年增长。补助经费必须根据考核结果足额拨付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任何单位不得截留,挪作他用。
  (二)发挥社区卫生服务在医疗保障中的作用
  各地区积极协调当地劳动保障部门,将符合条件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纳入城镇职工和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范围。所需硬件设施及入网费、网络服务费等由旗政府协调解决。将符合规定的基本用药、诊疗项目、服务项目等纳入基本医疗支付范围。要创造条件引导参保人员到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诊治常见病、多发病和慢性病,促进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与上级医疗机构之间形成有效的双向转诊机制。
  (三)加大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基础设施建设
  各地将社区卫生服务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城镇建设总体规划。新建社区(小区)或旧区改造成居民区的,社区卫生服务设施要与居民区建设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在公共服务设施建设中,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预留一定面积的业务用房,作为政府资产无偿提供给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对已建成的社区,由旗级政府协调有关单位解决业务用房,并逐步将产权变为政府所有,交给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无偿使用。
  (四)规范社区卫生服务项目和价格管理
  社区卫生服务收费项目原则上按《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和自治区发改委、卫生厅《关于规范调整全区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通知》(内发改费字〔2004〕1443号)中核定的一级医院服务价格的标准执行。允许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依据政府指导价,在规定浮动范围内确定实际医疗服务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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