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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学校校舍抗震安全排查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九)市环保局:对拆除重建的校舍抗震安全整治项目办理环境影响评价和环保审批手续。

  (十)市民防办:对校舍抗震安全整治项目办理民防审批审核手续。

  (十一)市档案局:配合全市学校校舍抗震安全排查,提供有关学校校舍建筑档案资料,对校舍抗震安全整治项目进行竣工资料验收。

  (十二)各区政府:负责制定本区学校抗震安全排查整治方案。负责本区学校校舍抗震安全排查整治工作的组织实施,包括开展本区学校基本情况调查和校舍抗震安全检查,委托存在抗震安全隐患校舍的安全鉴定,建立存在抗震安全隐患校舍档案,制定校舍抗震安全整治规划,办理各整治项目的立项申报(审批)和报建等报批手续,申请或安排改造资金。负责监督落实由区负担的校舍抗震安全整治资金并保证资金及时到位。依法组织招标、签订合同、组织施工及竣工验收,组织编制工程结算和竣工财务决算,进行档案收集和管理,统计工程进展情况并向上级报告等。

  六、资金保障

  (一)校舍抗震安全检查费用。

  学校抗震安全检查费用按市、区对学校的管理权限,由市、区财政对应解决。

  (二)校舍抗震安全鉴定费用。

  公办学校的校舍抗震安全鉴定费用按现行财政渠道解决,由学校直接向市、区财政部门申请。民办学校的校舍抗震安全鉴定费用由民办学校举办者与校舍产权所有者协商解决。民办学校拒绝鉴定的,根据《深圳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强制鉴定,鉴定费用由校舍产权所有者或者学校举办者承担。

  (三)校舍抗震安全整治项目资金。

  公办义务教育学校校舍抗震安全整治项目资金参照《印发深圳市义务教育学校危房改造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深府办〔2007〕115号)执行,即福田、罗湖、南山、盐田4区的校舍抗震安全整治项目资金由市财政解决。宝安、龙岗、光明新区原村办小学校舍抗震安全整治项目资金参照《转发特区外96所原村办小学标准化改造工作方案的通知》(深府办〔2007〕74号)等文件精神确定,即宝安、龙岗两区的原村办小学校舍抗震安全整治项目资金由市、区两级财政按1∶1比例投入,光明新区辖区内11所原村办小学的校舍抗震安全整治项目资金由市财政全额承担,其它公办义务教育学校校舍抗震安全项目整治资金由所属区财政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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