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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我市政务部门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中数字证书应用有关事项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我市政务部门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中数字证书应用有关事项的通知
(渝办发〔2008〕261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根据国家密码管理局、原信息产业部、原国务院信息化工作办公室《关于印发电子政务电子认证体系建设总体规划的通知》(国密局联〔2007〕2号)和《中共重庆市委办公厅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重庆市信息化领导小组关于推进全市电子政务网络建设的意见》(渝委办发〔2007〕11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信息化领导小组关于在全市推广使用数字证书意见的通知》(渝办发〔2006〕113号)等文件精神和要求,为了规范我市政务部门在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政务活动中数字证书的应用,方便服务对象,改善发展环境,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统一部署政务公共服务数字证书工作

  随着我市政务部门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事务增多和信息化进程加快,数字证书作为电子政务对外公共服务应用的重要身份认证措施,开始得到广泛使用。目前,我市存在政务部门各自为政、多头发证的现象,不仅加重了服务对象的负担,给服务对象带来不便,也加重了政务部门间开展协同服务的难度。为此,我市各政务部门要提高认识、充分重视,按照国密局联〔2007〕2号和渝办发〔2006〕113号两个文件的明确规定,建立全市统一的数字证书认证体系,尽快规范政务公共服务数字证书的发放行为,营造更好、更规范的社会发展环境,促进电子政务健康发展。

  二、规范全市政务公共服务数字证书发放范围

  全市各级政务部门(包括承担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的有关企、事业单位,下同)在市内开展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业务涉及使用数字证书的,必须使用全市统一的政务公共服务数字证书。数字证书发放对象包括两类:一是政务部门实施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有关工作人员;二是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事务的服务对象,即接受社会管理或公共服务的公民、法人或其他机构。

  三、统一全市政务公共服务数字证书管理

  按照《电子政务电子认证体系建设总体规划》的规定,向社会公众提供服务的电子政务认证活动,原则上应利用已经依法设立的认证机构提供服务。渝办发〔2006〕113号文件指定市数字证书认证中心(现已改名为东方中讯数字证书认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中讯)提供全市电子政务活动中的电子认证服务。该公司作为我市依法成立的惟一的电子认证服务机构,承担全市政务公共服务数字证书制作、发放和技术支撑工作。原则上全市所有政务部门不再建设本系统电子认证基础设施,不再组织数字证书发放,由已建设的认证结点提供服务,以确保一次发证、一证多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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