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完善农村劳务开发管理机构设置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完善农村劳务开发管理机构设置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渝办发[2008]250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我市农村劳务开发管理工作由原市农业局主管、市劳动保障局配合,现已调整为市劳动保障局主管、市农委配合,市劳务办相应由设在原市农业局调整为设在市劳动保障局。主管部门调整后,我市劳务经济继续保持良好发展势头。但是,由于工作体制尚未完全理顺,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农村劳务工作的顺利开展。为进一步抓好城乡统筹就业,做好农村劳务开发管理工作,促进我市劳务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规范完善区县(自治县)农村劳务开发管理机构设置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区县(自治县)应加强对农村劳务开发工作的统一领导,强化政府统筹城乡劳务开发管理职能。明确负责农村劳务开发管理工作的职能部门,落实专职工作人员,保证工作有人抓,任务能落实。
  二、各区县(自治县)农村劳务开发管理机构设置,要坚持城乡统筹、职能统一、对口设置的原则。区县(自治县)劳务开发管理机构设在农业部门的,原则上应调整设置在劳动保障部门。单独设立或设在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的劳务开发管理机构,原则上应由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分管劳动保障工作的领导分管。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