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修订《江西省国税系统税务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的通知
(赣国税发〔2008〕180号)
各市、县(区)国家税务局:
根据《
国务院关于第四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7〕33号)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放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审批权限的通知》(国税函〔2007〕918号)的规定,省局对《江西省国税系统税务行政许可实施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江西省国税系统税务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九月九日
江西省国税系统税务行政许可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全省国税机关税务行政许可行为,保障纳税人等税务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有关税收法律、法规、规章,以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税务行政许可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73号)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放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审批权限的通知》(国税函〔2007〕918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省各级国税机关实施税务行政许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税务行政许可,应当遵守《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本办法的规定。
第三条 国税机关实施税务行政许可,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便民原则,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
税务行政许可的规定应当公开,国税机关不得以未公开的规定作为实施税务行政许可的依据。税务行政许可的实施和结果,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外,应当公开。
国税机关应当保证符合法定条件和标准的申请人有获得税务行政许可的平等权利,不得歧视。
第四条 没有法定依据和事由,国税机关不得变更或撤回已经生效的税务行政许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