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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修订《江西省国税系统税务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的通知(2008修订)

  (一)对发票使用和管理的审批,包括申请使用经营地发票,印制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由征收管理部门具体办理;
  (二)对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的审批,由流转税管理部门具体办理。
  第十四条 省国家税务局有权实施的税务行政许可有:指定企业印制发票,具体由征收管理部门办理。
  第十五条 各级国税机关应当按照规定的权限实施税务行政许可,不得超越权限作出税务行政许可决定。

第三章 实施程序

第一节 申请和受理

  第十六条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需要取得税务行政许可,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的规定向实施税务行政许可的国税机关或主管国税机关提出申请,填写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并根据所申请的事项按照规定提交全部申请材料。
  第十七条 除依法应当由申请人自行到国税机关提出申请的事项外,申请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到国税机关提出申请。
  代理人受托申请税务行政许可时,应当向国税机关出示有效身份证件和委托证明。
  第十八条 申请人申请属于省国家税务局实施的税务行政许可,可以自行向当地主管国税机关办税服务厅提交申请表和申请材料,也可以采用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或电子邮件等方式直接向省国家税务局提出申请,并提交申请表和申请材料。
  第十九条 申请人申请税务行政许可,应当如实向国税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国税机关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与其申请的税务行政许可事项无关的材料。
  第二十条 国税机关按照下列规定统一受理税务行政许可申请:
  (一)县(市、区)国家税务局由办税服务厅综合服务窗口统一受理税务行政许可申请;
  (二)省国家税务局由政策法规部门负责受理税务行政许可申请。
  第二十一条 国税机关应当在办税服务厅或其他办公场所公示税务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
  公示的形式主要有公示栏张贴,电子触摸屏查询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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