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威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威海市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的通知

威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威海市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的通知
(威政发〔2008〕43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威海市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遵照执行。

  二○○八年九月四日

  威海市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

  第一条 为保障行政处罚实施机关正确行使自由裁量权,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在依法享有的行政处罚权限范围内,对违法行为给予何种幅度行政处罚的权限。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实施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行为,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 实施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行为,应当遵循过罚相当的原则,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不得滥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
  第五条 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实施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行为,应当严格遵守行政执法的各项程序规定,充分保障相对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依法要求听证的权利,并不得因相对人行使上述权利而加重处罚。
  第六条 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应当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种类和幅度内,制订规范,明确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程序和标准。
  第七条 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应当将制订的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程序和标准,向上级行政执法机关和同级政府法制机构备案,并根据政务公开的要求向社会公开。
  第八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范围内依法从重处罚:
  (一)违法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