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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无线电管理工作的意见

  (三)强化无线电管理监督检查。进一步完善事后监督管理机制,重视源头管理与事后监督的有机结合。做好台站设置审批和日常管理,严格实行无线电产品型号核准制度和销售备案制度,定期对无线电台(站)设备进行检查,及时查处非法生产、销售和设置使用无线电发射设备的行为。加大无线电监测力度,对电磁环境定期进行常规性测试分析,对易受干扰频段、重要业务频段和常用频段进行重点监测,坚决查处滥用频率、乱设台站、盗用频率、自行组网、擅自改变频率用途、随意加大发射功率等违法违规行为,依法查处有害干扰,确保空中电波秩序安全、畅通、稳定。对危害国家安全、破坏社会稳定、干扰公民正常生活秩序的无线电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查处。
  三、不断完善无线电管理基础设施
  要按照省无线电管理“十一五”规划要求,根据我市无线电管理工作实际需要,进一步完善无线电监测网络,加快无线电监测控制中心和固定监测站、重要区域专用监测站建设,构建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无线电管理技术支撑体系。要把无线电管理基础设施建设纳入城市基础设施和公益性设施建设范畴,从提高利用效率、增强共享功能和适应未来发展需要出发,加强无线电管理基础设施建设的统一规划和建设指导。要全面整合技术管理资源,建立布局合理、体系完整、技术先进、设备完善、利用充分的无线电管理基础设施系统,在全市范围内建成具有远程控制、联合测向、重点监测等多功能的现代化监测网,逐步实现陆海空全频段、全业务、全时段、全方位和无缝化的监测覆盖,提高应急反应和保障处置能力。
  四、加强组织领导,形成无线电管理工作合力
  要坚持“统一领导、统一规划、分工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切实把无线电管理纳入依法管理、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轨道。各市要将无线电管理工作纳入本地工作规划,建立健全工作机构,充实管理人员,健全经费保障机制,提高经费保障能力。各级各有关部门、单位要加强协调,密切配合,加大联合执法力度,共同维护无线电管理工作的良好秩序。工商、质监部门要配合无线电管理机构加强对生产、销售无线电发射设备单位的管理;公安、安全部门要配合无线电管理机构重点做好建筑工地、小区物业、宾馆酒店、洗浴娱乐等单位和场所的管理,加大对无线电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公安、交通部门要配合无线电管理机构加强对出租车车载无线电台的管理。规划部门要统筹兼顾,科学规划,保护无线电台(站)、微波通道和无线电监测设施必要的工作环境。无线电管理机构要结合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不断完善管理体制和工作机制,建立内外关系协调、职责与任务相适应的无线电行业管理体系,建设管理有序、人员精干、技术先进、层次合理的高素质、高效能的无线电管理队伍,积极推进电子政务建设和信息公开工作,不断提高无线电管理工作的规范化、科学化、法制化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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