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滨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

  (五)进一步加大投入力度。各级政府要根据就业状况和就业工作目标,在同级财政预算中安排就业专项资金用于促进就业工作。省、市财政继续通过专项转移支付的方式对各县(区)给予适当补助。严格按照规定的范围、标准和程序管理使用就业资金,加快建立就业资金绩效考核评价制度,将就业资金补助与各县(区)实际投入和就业工作实绩挂钩,大力推进政府购买公益性岗位、培训成果等服务模式,切实提高就业资金使用效率。
  三、建立健全就业援助制度,尽快帮助实现就业
  (一)做好就业困难人员的认定。符合条件的就业困难人员,持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学历证书及相关证明材料,向户口所在地乡(镇、办)劳动保障事务所提出申请,经市、县(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审核后,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建立专门台帐,将困难群体的技能状况、就业愿望和需求等基本情况,实施动态管理,确保在城镇零就业家庭存量消零的基础上,实现农村零转移贫困家庭存量消零,并建立起“出现一户、认定一户、帮扶一户、稳定一户”的动态消零长效机制。
  (二)建立就业与失业保险、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联动机制。切实保障享受失业保险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人员的基本生活,进一步完善失业保险金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的申领办法,建立促进就业的激励约束机制,促进和帮助享受失业保险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人员尽快实现就业,并妥善处理好这些人员就业后的生活保障和社会保险问题。
  四、提升劳动者能力,促进创业带动就业
  (一)强化各种形式培训,推动城乡劳动者长效稳定就业。加强农村劳动力技能培训和被征地农民的转移就业培训,加强对有创业意愿人员的培训,鼓励支持各类职业院校、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用人单位依法开展就业前培训、在职培训、再就业培训和创业培训;完善劳动预备制度,对有就业要求和培训愿望的初高中毕业生实行3个月以上、12个月以内的预备制培训,支持其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或者掌握一定的职业技能。面向社会认定一批质量好,设施先进、积极性高的培训机构,扶持各级就业训练中心做大做强,办成培训城乡劳动力的示范性实训基地。
  (二)加强创业政策扶持,进一步完善创业服务体系。对登记失业人员、符合条件的进城务工农村劳动者参加职业培训的,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对就业困难人员、进城务工农村劳动者参加相关培训并通过初次职业技能鉴定(限国家规定实行就业准入制度的特殊工种),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给予一次性的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具体的补贴标准由市财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制定。
  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为创业者提供就业政策扶持、项目指导、招工服务、代存档案、代缴社会保险费等服务。对农民工返乡创业的,农村金融服务机构要拓宽农户小额信贷和联保贷款覆盖面,放宽贷款条件,降低贷款抵(质)押标准,创业人员的房屋产权、土地使用权、机器设备、大件耐用消费品和有价证券以及注册商标、发明专利等均可作为抵(质)押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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