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青岛市国家税务局政府信息公开监督考核暂行办法(试行)》的通知
(青国税发〔2008〕140号)
各市国家税务局、市内各国家税务局、市局稽查局、车购办、机关各处室、各事业单位:
现将《青岛市国家税务局政府信息公开监督考核暂行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二〇〇八年九月四日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政府信息公开监督考核暂行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青岛市国家税务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依法、有序开展,规范政府信息公开监督考核工作,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08〕3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总局政府信息公开系列文件的通知》(国税发〔2008〕35号)、《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国家税务局政府信息公开系列文件的通知》(鲁国税发〔2008〕56号)、《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青岛市国税局政府信息公开系列文件的通知》(青国税发〔2008〕65号)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负责全市国税系统政府信息公开监督考核工作的组织领导;青岛市国家税务局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负责监督考核工作。
第三条 政府信息公开监督考核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四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应设立专门岗位,由专人负责。
第五条 政府信息公开监督考核采取内部监督与外部评议相结合、平时抽查与定期检查相结合的办法。重点对政府信息公开的组织领导、公开内容、公开形式、公开时间、公开制度、公开效果等内容进行监督考核。
第六条 政府信息公开监督考核结果列入年度机关处室和基层单位年度排序指标,并纳入机关和基层局年度绩效考核。
第二章 政府信息公开监督
第七条 政府信息公开监督,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实行“分级监督,下管一级”的管理体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