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政府信息公开重点监督以下内容:
(一)组织领导情况。政府信息公开组织机构是否健全。
(二)公开制度。公开制度是否规范健全,公开机制是否科学有效,公开程序是否系统全面等。
(三)公开内容。公开内容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及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要求,是否充分体现本单位、本部门的职能特点,是否及时公开广大纳税人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
(四)公开时间。是否在规定时限内及时公开政府信息。
(五)公开形式。公开形式是否便民、利民。
(六)公开效果。政府信息公开是否得到社会公众,特别是纳税人的满意和认可,是否保证了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第九条 政府信息公开采取以下方法实施监督:
(一)自查。各基层局应根据政府信息公开相关制度规定,每半年开展一次自查,采取边自查,边整改的方法,解决自查中发现的问题,于每年7月底和1月10日前,将自查报告分别报两级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专项监督检查。市局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采取听取汇报、查阅资料、实地检查、召开座谈会等方式,每年对系统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开展情况进行1至2次专项监督检查。
(三)日常巡查和抽查。市局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采取巡查和抽查的办法,采取不定期方式对全系统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四)外部评议。市局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每年至少1次邀请人大、政协、新闻媒体、纳税人代表、特邀监察员组成评议小组,采取会议评议、网上评议、问卷评议、座谈会等形式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外部评议,及时听取社会各界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条 政府信息公开监督检查程序
(一)制定方案。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监督工作要求,制定政府信息公开监督检查方案,明确检查依据、检查内容、被检查对象、检查起止时间和工作时限,做好各项准备工作。
(二)实施检查。按照监督工作方案,组织人员实施检查,工作结束后,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监督工作底稿,撰写政府信息公开监督工作报告。
(三)陈述申辩。检查工作结束后,检查人员应当听取被检查单位负责人及被检查人员的陈述、申辩。陈述、申辩合理的,应予以采纳。
(四)提报审核。检查人员应当于检查工作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填写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处理审批表,提出拟处理意见报市局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呈报市局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