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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青岛市国家税务局政府信息公开监督考核暂行办法(试行)》的通知

  (五)做出处理。根据市局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的审批意见,下达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整改或处理决定,并纳入年度绩效考核。
  (六)反馈处理落实情况。被检查单位按整改或处理决定进行整改落实,并在限期整改期限结束之日起或处理决定下达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整改落实情况反馈市局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市局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对整改落实情况通过抽查进行跟踪检查。情况复杂的,被检查单位和个人可提出申请延期反馈情况,但最迟不得超过限期整改期限结束之日或处理决定下达之日起15个工作日。

第三章 政府信息公开考核

  第十一条 政府信息公开考核主要有以下内容:
  (一)政府信息公开组织领导情况;
  (二)政府信息公开制度机制建立健全情况;
  (三)主动政府信息公开的渠道、方式建立完善情况;
  (四)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内容完整情况、发布及时性和实效性等情况;
  (五)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情况;
  (六)政府信息公开保密情况;
  (七)政府信息公开监督情况;
  (八)责任追究情况;
  (九)上级规定的其它考核内容。
  第十二条 政府信息公开考核的标准
  (一)政府信息公开考核的标准是,组织机构健全,责任明确;公开内容规范,准确完整;公开形式完备,运维正常;公开时间落实,按时及时;公开制度完善,机制健全;公开效果显著,满意度高。
  (二)政府信息公开考核采取以百分为基准,按照《青岛市国家税务局政府信息公开考核评分标准》(详见附件3),进行加、扣分。市局机关、各基层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按半年考核,年度综合评定排序。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三条 有关责任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监察机关、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信息公开领导小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依纪给予处分。
  1.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
  2.不及时更新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的;
  3.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的;
  4.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的;
  5.公开不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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