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青岛市国家税务局机关政府信息公开考核评分标准
(一)考核基准分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机关政府信息公开考核基准分为100分。
(二)考核标准
序号
| 考核项目
| 扣分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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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主动公开政府信息
| (1)未按《青岛市国家税务局税收业务文件公开操作流程(试行)》,及时确认是否应发布税收文件的,每缺1条,扣1分;
(2)未按《青岛市国家税务局税收业务文件公开操作流程(试行)》,及时列明税收文件变化条款、原文件文号的,每缺1条,扣1分;
(3)未按《青岛市国家税务局税收业务文件公开操作流程(试行)》,及时修订纳税服务、业务指南等相应程序和模块的,每缺1条,扣1分;
(4)对新出台的税收政策,未及时撰写“政策解读”的,每缺1次,扣5分;
(5)未按《青岛市国家税务局政府信息公开-行政管理公开操作流程(试行)》,在规定时间内公开相关文件的,每缺1条,扣1分;
(6)未按《青岛市国家税务局政府信息公开-行政管理公开操作流程(试行)》,及时撰写“文件解读”的,每缺1次,扣5分;
(7)未按《青岛市国家税务局政府信息公开-行政管理公开操作流程(试行)》,对未列入公开信息目录的信息,未在规定时间填报《备案表》的,每缺1次,扣1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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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
| (1)未按规定时间及时提供或答复申请人申请的,扣5分;
(2)未按规定对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重大利益或者可能引起重大社会影响的重要信息进行审查、审批,造成较为重大影响的,年度考核为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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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政府信息公开保密
| 未严格进行保密审查,致使发生泄密而造成较为严重后果的,年度考核为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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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政府信息公开监督
| (1)对检查发现的问题,在规定的时限内没有及时整改的,每缺一项,扣5分;
(2)在上级开展的政府信息公开监督评议中,处室负责范围内的信息公开被评为不满意的,或被通报批评的,按国、省、市(区)级,分别扣40、30、2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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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责任追究
| 出现本办法第四章、第十三条所列举行为,没有及时进行处理的,每缺1项,扣1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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