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木兰县继续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批复
(二00八年九月四日 黑价联字〔2008〕70号)
木兰县人民政府:
你县《关于继续征收城镇基础设施配套费的请示》(木政呈[2008]40号)收悉。你县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以来,对加快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步伐,提高城市品位,促进城市经济社会发展等方面起到了推动作用。因此,同意你县继续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具体标准仍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40元征收。其它规定继续执行《黑龙江省物价局、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木兰县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批复》(黑价联字[2003]1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