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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信息化条例

淄博市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4号)


  《淄博市信息化条例》已由淄博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于2008年8月29日通过,并经山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2008年11月1日起施行。

                            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8年9月27日

淄博市信息化条例
(淄博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于2008年8月29日通过
山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信息化建设,提高信息化水平,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信息化,是指开发利用信息资源,加快发展信息产业,在国民经济和社会活动各领域广泛推广应用信息技术的过程。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的信息化规划、建设、管理,以及信息资源开发利用、信息产业发展、信息技术应用、信息安全保障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 信息化发展应当遵循统筹规划、资源共享、深化应用、注重效益、安全可靠的原则。

  第五条 市、区县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信息化的规划、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工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信息化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具体的优惠政策和措施,保障信息化建设的合理投入,安排信息产业发展资金,引导、鼓励信息产业发展,并对信息产业重点项目和信息产业园区建设给予扶持。

  市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定期发布信息产业发展导向目录,引导产业发展。

第二章 信息化发展规划

  第七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信息化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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