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商务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拍卖企业审核许可事项的通知
(冀商建设字[2008]27号)
各设区市商务局,扩权县(市)商务主管部门: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好《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商务部《
拍卖管理办法》及有关文件精神,不断促进全省拍卖业健康有序发展,按照省委坚持以“放”为取向加快政府职能转变,以“活”为核心催生壮大各类市场主体的总体要求及省直行政许可事项办理效能监督检查通报会精神,根据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有关规定,结合全省拍卖业工作实际,现就进一步规范拍卖企业及分公司审核许可事项通知如下:
一、拍卖企业及分公司的设立
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设立经营性拍卖企业或分公司及变更相关审核许可事项的(外商投资设立拍卖企业或分公司除外),均需到省商务厅办理审核许可。按照“严格准入、总量控制、稳步发展、合理布局、有序竞争、服务经济”的原则,凡符合拍卖企业及分公司设立条件的均可申请设立。
(一)申请设立拍卖企业的投资者应有良好的信誉,无违反中国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行为。并具备下列条件:
1、有一百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注册资本;
2、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章程;
3、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4、有三名以上取得拍卖业从业资格的人员,其中至少有一名注册拍卖师,并有与主营业务密切联系的行业从业资格的专职或兼职人员;
5、有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
拍卖管理办法》规定的拍卖业务规则;
6、符合商务主管部门有关拍卖行业发展规划。
(二)申请设立拍卖企业,需提交下列材料一式三份:
1、申请书;
2、公司章程、拍卖业务规则;
3、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4、拟任法定代表人简历和有效身份证明;
5、拟聘任的拍卖师执业资格证书及拍卖从业人员的相关资质证明;
6、固定办公场所产权证明或租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