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验资报告;
8、《拍卖企业设立审核许可审批表》(附件一)。
拍卖企业申请文物拍卖资格的,还需提交一千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注册资本和具有文物拍卖专业知识人员的证明材料。
(三)拍卖企业申请设立分公司,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符合拍卖业发展规划;
2、年检合格;
3、企业的注册资本不少于五百万元人民币且全部缴清,拍卖企业对每个公司,需拨付不少于一百万元的人民币的资金或实物;
4、分公司应有两名以上取得拍卖业从业资格的人员,并有与主营业务密切联系的行业从业资格的专职或兼职人员;
5、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6、经营拍卖业务三年以上,最近两年连续盈利,其上年拍卖成交额超过五千万元人民币;或者上年拍卖成交额超过二亿元人民币。
(四) 拍卖企业设立分公司,申请人需要提交下列材料一式三份:
1、拟设立分公司的申请报告;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最近两年由省商务厅出具的监督核查意见和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年度财务会计报表;
4、拟任分公司负责人简历及有效身份证明;
5、拟聘任的拍卖师执业资格证书及从业人员的相关资质证明;
6、固定办公场所产权证明或租用合同;
7、资金或实物拨付证明;
8、《拍卖分公司设立审核许可审批表》(附件二)。
二、 设立拍卖企业及分公司办理程序
拍卖企业及分公司设立核准实行日常审批制,申请设立时先报经企业或分公司所在地设区市商务局或扩权县(市)商务主管部门进行形式审查后。审查部门对所报材料不齐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进行补充;所报材料齐全的,通过河北商务网向省商务厅进行网上申报。对网上预审合格的,申请人将相关材料呈送省商务厅,负责承办的市场体系建设处对材料齐全的,告知申请人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全的,待补齐后,再予受理。申请受理后,承办人员对相关材料进行审查核实,并提出审查意见报处长进行审核提出拟办意见后呈报主管厅长审定,对审定核准设立的在河北商务网上进行公示,经公示无疑义的,由省商务厅核发商务部统一印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经营批准证书》(下同);对不予核准设立的,向申请人说明原因。申请人持《拍卖经营批准证书》向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营业登记手续。
三、拍卖企业及分公司的变更、注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