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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关于印发《北京市失业人员从事微利项目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管理办法补充规定》的通知[失效]


  为进一步完善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政策,推动创业促就业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8]5号)、《北京市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文件的通知》(京政发[2006]4号)、《财政部关于积极发挥财政贴息资金支持作用切实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财金[2008]77号)精神,按照《北京市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项目补充调整和公布实施办法》(京劳社服发[2007]191号)的规定,对《北京市失业人员从事微利项目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管理办法》(京财金融[2006]806号),补充规定如下:
  第一条 本补充规定中使用的失业人员等术语和定义遵从于《北京市失业人员从事微利项目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管理办法》(京财金融[2006]806号)。
  第二条 贴息借款人为自主、合伙创办小企业,其法定代表人为本市失业人员的,企业一次招用失业人员达到3人以上(含3人)20人以下的,在劳动合同期限内由市财政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的50%给予贴息。
  第三条 贴息借款人为自主、合伙创办小企业,其法定代表人为本市失业人员的,企业一次招用失业人员达到20人以上(含20人)的,在劳动合同期限内由市财政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据实全额贴息。
  第四条 贴息借款人为自主、合伙创办小企业的申请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程序,按照《北京市失业人员从事微利项目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管理办法》第三章第十三条、第十五条和第十六条程序办理。填写《自主、合伙创办小企业安置失业人员就业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申请表》,并补充以下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
  1.企业与所招用失业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
  2.企业招用失业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情况证明;
  3.企业招用失业人员花名册;
  4.所招用失业人员的《再就业优惠证》、《大学毕业证》、《北京市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明》或《北京市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证》。
  第五条 贴息借款人为个体工商户的申请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按照《北京市失业人员从事微利项目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和第十二条程序办理。从事下列经营项目的由市财政按小额担保贷款政策规定的实际利率据实全额贴息。
  ㈠零售业:指为方便城乡居民,开办的小型综合零售商店、小超市形式开办的便利店、售货摊等主要面向居民等最终消费者的销售活动,包括以互联网、邮政、电话方式的销售活动,也包括在同一地点后面加工生产前面销售的店铺(如面包房)的活动,(谷物、种子、饲料、牲畜、矿产品、生产用原料、化工原料、农用化工产品、机械设备等生产资料的销售除外,大型综合百货商店、大型超级市场、主营酒类、烟草制品、医药、医疗器材、汽车、摩托车、燃料、汽车摩托车零配件、钟表、眼镜、化妆品、珠宝首饰、古玩、字画、邮币卡零售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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