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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城市道路临时停车管理办法
*注:本篇法规已被:徐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2012)(发布日期:2012年2月15日,实施日期:2012年2月15日)修改

徐州市人民政府令
(第117号)


  《徐州市城市道路临时停车管理办法》已经2008年8月26日市人民政府第8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市长 曹新平

二○○八年九月二十六日

  徐州市城市道路临时停车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本市城市道路临时停车行为,合理利用城市道路资源,保障城市交通有序安全畅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徐州市城市道路机动车和非机动车的临时停放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 城市道路上机动车临时停放的监督管理工作由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非机动车临时停放的监督管理工作由市市容管理部门负责。

  市规划、市政、交通、物价、财政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城市道路临时停车管理的有关工作。

  第四条 城市道路范围内设置机动车临时停车泊位(以下简称停车泊位),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道路交通专业规划,遵循车辆通行条件与道路承载能力、车辆通行安全与道路畅通相适应的原则,统筹兼顾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等各类交通出行者的通行权利。

  第五条 机动车驾驶人应当优先使用车站、医院、商场、宾馆、展览馆、影剧院、体育场馆以及其他大中型公共建筑配建的停车场和路外公共停车场停车。

  沿街单位的非机动车应当停放在单位内部。

  第六条 停车泊位由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会同市规划、市政、市容、交通等部门提出施划方案,并充分听取社会公众意见后划定。划定的停车泊位应当按规定设置相应的标志、标线,并向社会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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