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辖区内市级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文物保护单位区域内的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权限(营政发〔2005〕37号文件中第五条第(二)、(三)、(四)项规定的区域和项目除外,具体内容同上)。
(七)辖区内矿产资源补偿费留成15%部分全部留给市(县)区。
(八)辖区内木材经营(加工)审核同意书审批权。
(九)辖区内出省木材(除出口木屑外)运输证明签发权。(十)辖区内集体企业的产权确认权。
(十一)辖区内对企业参保人员(含自由职业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审批权。
(十二)辖区内因国家征用房产或收回土地、城市规划纳税人自行出售房地产免征土地增值税的审批权。
(十三)辖区内农村村民住宅用地指标和闲置宅基地由县(区)级政府统筹安排使用。
(十四)辖区内房屋登记管理权(为房地产权利人提供确权发证、房地产交易管理、房地产权属登记与发证、为房地产交易提供中介服务)(不含沿海产业基地、高新区、仙人岛能源化工区、站前区、西市区)。
(十五)辖区内货物运输(国际道路运输、危险货物运输、集装箱货物运输除外)经营者的经营许可证发放和管理权;客运经营者的经营许可证发放和管理权(不含站前区、西市区)。
(十六)辖区内海洋与渔业科研项目、标准化生产综合示范区项目的申报权。
(十七)辖区内市和县(市)行政区划连用的企业名称的核准权。
(十八)辖区内残疾、孤老人员、烈属和因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个人所得税的减征权。
(十九)辖区内建筑类相关各业企业资质的初审权。
(二十)辖区内保险公司代征的车船使用税就地缴入县级国库。
(二十一)辖区内进出口许可证申报权。
(二十二)辖区内工伤认定权。
(二十三)辖区内农村客运班车相关规费减免权。
(二十四)在大石桥市、盖州市、老边区、鲅鱼圈区建立县、区级盐政主管部门,设立食盐专营机构。
二、有关要求
(一)各市(县)、区在享有相应经济管理权限的同时,要承担与经济管理权限对等的责任,做到责权统一,依法合规。
(二)各市(县)区、市直有关部门要做好下放权限后的衔接工作,确保此前已经下放的有关权限和新下放的权限落实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