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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惠州市政务公开暂行规定》的通知

  第十条 政务公开权利人申请公开本办法第七条规定以外的政务事项,属政务公开义务人职责范围的,政务公开义务人应当公开并为其提供便利。
  第十一条 政务公开事项变更、撤销或者终止的,政务公开义务人应当及时公布并作出说明。
  政务公开权利人对政务公开内容有异议,要求政务公开义务人解释、更正的,政务公开义务人应当及时予以解释或更正。
  第十二条 政务公开义务人应当根据本规定,编制政务公开目录,绘制权力运行流程图,并向社会公布。
  政务公开目录包括公开的事项、期限、形式。
  权力运行流程图是指行政职权事项在具体办理过程中运行、流转的各相关环节。
  政务公开目录由人民政府行政主管部门编制的,应当报同级人民政府和监察机关备案;由人民政府编制的,应当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第十三条 政务公开义务人可以通过以下形式公开政务:
  (一)政府门户网站;
  (二)政府公报;
  (三)政务公开栏;
  (四)电子触摸屏、显示屏;
  (五)政务公开热线电话;
  (六)听证会、咨询会、评议会;
  (七)新闻发布会;
  (八)新闻传媒;
  (九)宣传资料;
  (十)各级国家档案馆查阅室的政务文件;
  (十一)其他便于公众知晓的公开形式。
  法律、法规对政务公开形式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四条 政务公开事项属日常性工作的,应当定期公开;属阶段性工作的,应当逐段公开;属临时性工作的,应当随时公开。
  对事关全局、涉及公众切身利益及公众普遍关心的重要事项,实行决策前公开、实施过程中动态公开和决策实施结果公开。
  第十五条 各级政府应建立政务公开工作信息报送制度。上报内容应包括:
  (一)贯彻落实政务公开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情况;
  (二)政务公开组织领导情况;
  (三)政务公开制度建设、落实、考核和监督情况;
  (四)政务公开载体建设、电子政务工作进度情况;
  (五〕其他需要上报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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