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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水利局关于开展抗震救灾水利资金物资管理使用情况自查工作的紧急通知

  三、自查的主要依据

  (一)《中央纪委监察部民政部财政部审计署关于加强对抗震救灾资金物资监管的通知》(中纪发〔2008〕12号);

  (二)《关于加强对水利抗震救灾资金物资管理的通知》(水监〔2008〕158号);

  (三)《关于加强四川汶川大地震受损水利设施应急修复和灾后重建投资计划管理的紧急通知》(水规计〔2008〕162号);

  (四)《关于加强抗震救灾水利应急资金管理的紧急通知》(水财经〔2008〕163号);

  (五)《关于加强水利抗震救灾资金物资监督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水监〔2008〕169号);

  (六)有关防汛经费和物资使用规定:《特大防汛抗旱补助使用管理办法》、《中央水利建设基金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申请特大防汛抗旱补助费和中央水利建设基金报告格式》、《特大防汛抗旱补助费分配暂行规定》、《中央级防汛物资管理办法》及《中央级防汛物资管理细则》等;

  (七)其他有关抗震救灾资金物资监管的文件和部署。

  四、有关要求

  (一)高度重视,认真自查,做好迎接检查的准备工作。9月16日-18日,我局将组织检查组对各区县(自治县)及有关单位进行抽查;9月19日以后,水利部检查组将来渝对各区县(自治县)项目进行随机抽查。请各区县(自治县)和有关单位务必高度重视,做好迎接检查的各项准备工作;对各种渠道接受的抗震救灾水利资金物资要认真进行清理,进一步建立健全相关规章制度,规范管理;对在应急状态下不能按照规范程序管理和使用的资金物资,要及时规范账务,完善手续,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对违规违纪行为,要及时整改。

  (二)按时报送有关资料。请各区县(自治县)及有关单位务必于9月16日下午5时前,将自查报告及附件2、3、4报市水利局(可先传真和发送电子邮件至市水利局电子政务办公系统纪检监察室、财务处、规划计划处、水利处、水管总站)。凡不按时上报的区县(自治县)及有关单位,我局将进行全市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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