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积极推进规范连锁和集中配送。鼓励农资连锁经营重点企业发展统一采购、配送、管理、价格、标识、核算和服务,对连锁门店实行有效管理的直营连锁经营方式;支持市级农资连锁经营重点企业在各县(市、区)建立农资商品配送中心和物流设施,为直营、加盟连锁经营店以及其他农资商店提供配送服务,提高农资商品统一配送率。农资连锁经营重点企业建设农资商品配送中心、仓库和直营门店等项目所需用地,由当地政府在省切块下达的新增建设用地指标中予以统筹安排、优先考虑。
(四)支持企业依法拓宽经营范围。鼓励农资连锁经营重点企业拓宽农资经营范围,依法开展种子、农机具、饲料、兽药等经营服务。鼓励农资连锁经营重点企业充分利用资金、网络、物流设施等资源,开展农副产品收购业务,帮助农民解决农产品“卖难”问题。
(五)进一步规范农资市场流通秩序。打破地方、部门保护和区域垄断经营,促进农资市场大流通。加快推进农资信用体系建设,促进农资经营企业依法诚信经营。有关农资经营企业要依法建立经营档案,规范经营行为。市、县两级农业、工商、公安等部门要加强农资市场监管,改进执法检查方法,避免多头、重复检查,着重加大对无证无照经营、假冒伪劣农资商品坑农害农、垄断经营等行为的打击力度,规范农资市场秩序。
(六)简化证照办理程序。市、县两级工商管理部门要对农资经营前置审批事项依法进行清理,简化和公开审批程序,提高办事效率。农资连锁经营重点企业(全资、控股企业)新建配送中心、新开连锁门店,可持加盖农资连锁经营重点企业或其全资、控股企业确认印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直接到所在地工商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免除办理工商登记核转手续;其他个人需加盟农资连锁经营重点企业开设乡村农资连锁店的,可持与农资连锁经营重点企业或其全资、控股企业签订的《加盟协议书》及农资连锁经营重点企业(全资、控股企业)出具的愿意承担经营责任的承诺书,直接到当地工商管理部门办理工商登记手续。农资连锁经营重点企业下属连锁配送中心、直营门店、加盟门店经营与农资连锁经营重点企业相同范围、品种的农资商品,可由农资连锁经营重点企业统一到相关安全监管部门办理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对经营规模较小、产品危险性较低、按照危险化学品经营要求建设的农资连锁经营网点,在农资连锁经营重点企业承诺承担安全责任、落实安全措施的情况下,可由安全评价机构在对农资连锁经营重点企业开展安全评价时,以检查表的形式对该重点企业下属所有连锁经营网点的安全条件进行确认,并在统一办理许可证时,将附有检查确认表的安全评价报告提交有关安全监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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