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潮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潮州市城乡低保对象基本医疗救助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2008)

  第五条 救助对象必须在县(区)卫生、民政、劳保、财政等部门共同确定的医疗机构诊疗,且其医疗费用必须属于县(区)卫生、民政、劳保、财政等部门共同确定的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诊疗、服务目录范围,方能申请救助。
  第六条 救助对象的住院医疗费用由个人先予缴纳后,凭所住医院的病历和医疗收费收据申请医疗救助金。
  第七条 救助对象申请医疗救助金,由救助对象本人或其家庭成员持户口簿、身份证、低保证以及诊疗病历、财政部门印发的医疗收费收据、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凭证或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凭证、其他社会救助情况等有关资料向户籍所在地的居(村)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居(村)委会经过调查核实,认为符合救助条件的,将其申请上报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审核,由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报县(区)民政部门审批(从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审批工作)。
  第八条 居(村)委会应及时将批准的救助对象名单、救助金额等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第九条 基本医疗救助金由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发放,也可以实行社会化发放。
  第十条 基本医疗救助资金来源:
  (一)由市、县(区)财政按当年度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人月增加14%的比例增加预算安排;
  (二)省级医疗救助转移支付补助资金;
  (三)在社会福利彩票公益金的地方留成部分中提取20%的比例安排基本医疗救助金;
  (四)通过社会各界捐助等渠道募集资金。
  第十一条 基本医疗救助资金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补助资金财政专户,并设立“城乡医疗救助基金”专账,实行单独核算、专款专用,结余资金转入下年度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不得提取管理费或列支其他任何费用。
  第十二条 民政部门应完善基本医疗救助的具体实施制度,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县(区)民政部门的指导下负责基本医疗救助制度工作的具体实施。
  第十三条 财政部门应协助制定基本医疗救助的用款计划,负责落实基本医疗救助金,监督基本医疗救助资金的使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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