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快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梅市府〔2008〕6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和中央、省属驻梅有关单位:
现将《关于加快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迳向市中小企业局反映。
梅州市人民政府
二○○八年九月二十六日
关于加快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
广东省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条例》,加快我市中小企业发展,实施“推动绿色崛起,实现科学发展”的发展战略,促进梅州经济又好又快发展,制定如下意见。
一、支持中小企业技术创新
(一)积极扶持成长型优势企业。鼓励中小企业提高技术创新能力和技术装备水平,推进专业化和为大企业协作配套;大力发展具有地区特色和优势的高技术含量产品。对具有明显带动作用的新兴龙头中小企业和自主创新优势企业,优先安排省、市专项扶持发展资金,对国家和省重点扶持和鼓励发展的产业和项目,享受相关的税收优惠政策。
(二)鼓励中小企业建立自主研发机构,或者与其他组织建立研发机构。中小企业建立的技术工程或研发中心被认定为国家级或省级的,可以享受国家和省规定的优惠政策,并优先获得省、市财政专项资金的扶持。
(三)鼓励各类工业园区建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地、产业化基地和科技企业孵化基地。经省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认定为综合或者专业孵化器的,优先安排省、市专项资金扶持;对科技创新型优势中小企业,在园区规划内优先安排工业用地。
(四)支持中小企业加大知识产权的投入,积极申请、保护、实施专利和商标,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和知识产权保护水平。
二、加大对中小企业发展的扶持
(五)加大财政对中小企业的扶持。从2008年起,市县(市、区)财政预算应安排一定的资金支持中小企业开展技术创新、技术改造、节能减排及服务平台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