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对本市司法系统、劳教所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3.对系统内拒不改正消防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及时做出处理。
4.将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知识列入普法教育范围。
(五)市经贸局
1.认真履行消防工作的法定职责,执行
《消防法》第
二、
十四条和
《实施办法》第
三、
五条以及《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2006〕15号)规定的职责,积极贯彻落实公安部、
监察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进一步落实消防工作责任制的若干意见》。
2.对本市经贸系统、电力行业、成品油储存、零售经营场所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六)市外经贸局
1.认真履行消防工作的法定职责,执行
《消防法》第
二、
十四条和
《实施办法》第
三、
五条以及《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2006〕15号)规定的职责,积极贯彻落实公安部、
监察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进一步落实消防工作责任制的若干意见》。
2.对本市外经贸系统、外商投资企业、加工贸易企业和境内外组织机构在本市举办的各种外经贸交易会、展览会、展销会、洽谈会和招商活动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七)市发展与改革局
1.认真履行消防工作的法定职责,执行
《消防法》第
二、
三、
十四条及
《实施办法》第
三、
五条以及《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2006〕15号)规定的职责,积极贯彻落实公安部、
监察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进一步落实消防工作责任制的若干意见》。
2.对本市发展与改革系统(包括粮食系统)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3.根据经济发展的需要,做好有关公共消防基础设施建设的立项工作。
(八)市财政局
1.认真履行消防工作的法定职责,执行
《消防法》第
二、
三、
十四条及
《实施办法》第
三、
五条以及《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2006〕15号)规定的职责,积极贯彻落实公安部、
监察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进一步落实消防工作责任制的若干意见》。
2.对本市财政系统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3.做好有关消防经费的计划、规划工作,将消防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保证及时足额划拨,确保消防投入和经济发展同步增长。
(九)市教育局
1.认真履行消防工作的法定职责,执行
《消防法》第
二、
六、
十四条和
《实施办法》第
三、
五条以及《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2006〕15号)规定的职责,积极贯彻落实公安部、
监察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进一步落实消防工作责任制的若干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