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云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云浮市华侨港澳同胞捐赠公益事业项目监督管理制度的通知

  四、公示制度
  (一)受赠单位对华侨、港澳同胞捐赠款物的使用和投向须遵循捐赠人意愿,经单位相关会议研究论证后,及时向所在单位公示;基金增值形成的资产纳入侨捐项目统一管理,一并在所在单位公示。
  (二)华侨、港澳同胞捐赠的基础设施和设备要惠及公众,其收益使用情况,受赠单位每年向社会公示一次,并报所在地侨务行政主管部门。
  (三)受赠单位要根据捐赠投向和涉及面,采取“张榜”或网络等方式公示。
  (四)受赠单位侨捐项目的使用、管理须增加透明度,自觉接受业务主管部门、各级侨务行政主管部门和社会舆论的监督。
  五、年度检查制度
  (一)受赠单位每年对侨捐项目的使用、管理、维护情况组织一次检查,并及时向业务主管部门和辖区侨务行政主管部门报告;业务主管部门每年对所属受赠单位侨捐项目使用、管理情况组织一次检查,督促受赠单位用好管好捐赠项目。
  (二)侨务行政主管部门对华侨港澳同胞捐赠项目的管理和监督实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县(市、区)侨务行政主管部门对辖区侨捐项目实施全面管理和监督。500万元人民币以下(不含500万元)的侨捐项目,县(市、区)侨务行政主管部门每年检查(抽查)一次;500-1000万元人民币(不含1000万元)的侨捐项目,由市侨务行政主管部门每年检查(抽查)一次;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侨捐项目由省侨务行政主管部门定期检查。
  (三)受赠单位要自觉接受业务主管部门和侨务行政主管部门的检查,及时改进和落实检查所提出的问题及措施。
  (四)对侨捐项目管理混乱,存在违法、违纪、违规行为的受赠单位,侨务行政主管部门应协同其主管部门进行整改,必要时提请审计部门进行审计。
  (五)市侨务行政主管部门每年对我市华侨港澳同胞捐赠项目的使用、维护和管理情况通报一次,并报市人民政府。
  六、受赠单位问责制度
  (一)受赠单位是侨捐项目的永久责任单位,对侨捐项目的建设、使用、维护、管理等负全面责任。
  (二)受赠单位业务主管部门,对受赠单位侨捐项目的建设、使用、维护、管理等,负有审核、监管的责任。
  (三)侨捐项目的使用、维护和管理,实行专人责任制和分管领导负责制。
  (四)侨捐项目及其形成的资产,属社会公共财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挪用和损坏,不得作为国有和集体财产进行产权转让和抵押;受赠单位及其业务主管部门负有直接管理和监督责任;侨务部门负有监管责任。
  (五)受赠单位接受侨胞捐赠或建设项目投入使用,要建立和完善制度,履行承诺,与捐赠人定期联系;捐赠款物、项目的使用、管理、效益以及检查、改进措施等情况,要每年向捐赠人通报一次(必要时,随时通报)并听取意见建议。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