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加快集中成片棚户区的改造。2008年8月底前完成集中成片棚户区的调查摸底工作,为制定改造和综合整治计划提供依据。棚户区改造要符合以下要求,即:困难住户的住房得到妥善解决;住房质量、小区环境、配套设施明显改善;困难家庭的负担控制在合理水平。
(二)积极推进旧住宅区综合整治。对可整治的旧住宅区要力戒大拆大建,要以改善低收入家庭居住环境和保护历史文化街区为宗旨,遵循以村为主的原则,积极进行房屋维修养护、配套设施完善、环境整治和建筑节能改造。力争3-5年完成旧住宅区的综合整治工作。
(三)多渠道改善农民工居住条件。用工单位要向农民工提供符合基本卫生和安全条件的居住场所。农民工集中的开发区和工业园区,应按照集约用地的原则,集中建设向农民工出租的集体宿舍,但不得按商品住房出售。
五、制定落实住房保障配套政策
(一)落实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建设用地。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房建设用地的年度供应总量不得低于住宅用地供应总量的70%,其中: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要达到住宅用地总量的25%,并实行行政拨划方式供应,在申报年度用地指标时单独列出,优先安排,保证供应。
(二)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棚户区改造、旧住宅区整治一律免收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经营服务性收费征得相关企业同意后,可按下限减半计收。
(三)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外基础设施建设费用,由政府负担。
(四)社会各界向政府捐赠廉租住房房源的,执行公益性捐赠税收扣除的有关政策。
(五)社会机构投资廉租住房或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棚户区改造、旧住宅区整治的,可同时给予相关的政策支持。
(六)在长治市区范围内的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由市政府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统一保障,城区、郊区、高新区不再另行建设。距离城区较远、住房困难户较多的企业,在符合城市规划前提下,经市政府批准,可利用自用土地组织实施单位集资合作建房,建筑面积和套数依据持有经济适用住房核准通知的数量确定,纳入市政府经济适用住房供应计划管理,其建设标准、供应对象、产权关系等均执行经济适用住房管理规定。单位集资合作建房在满足本单位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购买后,房源仍有少量剩余的,由市、县人民政府统一组织向符合经济适用住房条件的家庭出售。
(七)市区范围内廉租住房实物配租房源建设费用,市、县(区)按受益比例各自承担,从市、县(区)廉租住房专项资金中列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