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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建设厅关于开展全省建筑业企业业绩考核的通知

  (三)我厅将委托省建筑业协会组织业绩考核复审工作。在征得有关专业部门意见后,于2008年12月1日前作出业绩考核结论,向社会公布考核情况。
  (四)各州(地、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于2008年12月30前携所属企业《建筑业企业业绩考核手册》到我厅办理有关手续;在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的企业,于2008年12月25日前持本企业《建筑业企业业绩考核手册》到我厅办理相关手续。
  四、考核工作要求
  (一)此次建筑业企业业绩考核工作时间紧,各企业必须对考核工作引起高度重视,采取有效措施,切实保证在规定的时间内上报考核资料。
  (二)各州(地、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积极督促指导本地区企业按要求申报考核资料。同时,要切实把好初审关,按期完成初审和有关事项办理工作,以确保我省2007年度业绩考核工作顺利完成。
  (三)建筑业企业业绩考核是依法加强建筑业企业资质动态监管,加快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规范建筑市场秩序的重要手段。《建筑业企业业绩考核手册》是记载考核结论和企业诚信情况载体。建设工程项目招标人及招投标管理机构在资格审查时须对企业的《企业业绩考核手册》进行查验。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专业部门要将《企业业绩考核手册》作为企业资质升级、增项及评优等评审的重要依据。
  附件:青海省建筑业企业业绩考核暂行规定

  二○○八年九月十一日

  附件:
  青海省建筑业企业业绩考核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建筑业企业的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的正常秩序,强化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青海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建设部、省建设厅的有关要求,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应于所有从事土木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及设备安装工程,装饰装修工程等新建、扩建、改建活动的我省建筑业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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