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的,应当经过集体讨论决定。
第十三条 地税机关可以以公告或者其他形式,将已经生效的税务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公告,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四条 本办法和《执行标准》与法律、行政法规及规章规定不一致的,以法律、行政法规及规章规定为准。
第十五条 本办法和《执行标准》所称的“以下”、“以内”包括本数,“以上”不包括本数。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8年10月1日起试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郑州市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附件
郑州市地方税务局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阶次参照执行标准
一、税收类
1.税务登记
1.1违法行为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或注销税务登记的。
1.1.1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
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纳税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或者注销登记的;
1.1.2阶次标准
1.1.2.1再次或多次逾期的,由税务机关发出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并按以下标准予以处罚:
①单位(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下同)逾期办理税务登记的,每天处50元罚款,罚款最高额不超过2000元。
②个体(个体工商户,下同)逾期办理税务登记的,每天处10元罚款,罚款最高额为2000元。
1.1.2.2再次或多次逾期未改正或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1.2违法行为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证件验证或者换证手续的。
1.2.1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
九十条:纳税人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证件验证或者换证手续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1.2.2阶次标准
同1.1.2
1.2.2.1
同1.1.2.1
1.2.2.2
同1.1.2.2
1.3违法行为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使用税务登记证件或者转借、涂改、损毁、买卖伪造税务登记证件的。
1.3.1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
六十条第三款:纳税人未按照规定使用税务登记证件,或者转借、涂改、损毁、买卖伪造税务登记证件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1.3.2阶次标准
1.3.2.1未造成税款流失的,处2000元罚款;
1.3.2.2造成税款流失金额2万元以下的,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1.3.2.3造成税款流失金额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1.3.2.4造成税款流失金额5万元以上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1.4违法行为
纳税人通过提供虚假的证明资料等手段,骗取税务登记证的。
1.4.1处罚依据
《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
四十四条:纳税人通过提供虚假的证明资料等手段,骗取税务登记证的,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纳税人涉嫌其他违法行为的,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
1.4.2阶次标准
1.4.2.1一般情形的,对个体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1.4.2.2一般情形的,对单位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1.4.2.3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1.5违法行为
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办理扣缴税款登记的。
1.5.1处罚依据
《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
四十五条: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办理扣缴税款登记的,税务机关应当自发现之日起3日内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
1.5.2阶次标准
税务机关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并按以下标准处罚:
1.5.2.1再次或多次逾期办理登记的,每天处20元罚款,罚款最高不超过2000元。
1.6违法行为
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未依法在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账户中登录税务登记证件号码,或者未按规定在税务登记证件中登录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账户账号的。
1.6.1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
九十二条: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未依照税收征管法的规定在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账户中登录税务登记证件号码,或者未按规定在税务登记证件中登记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账户账号的,由税务机关责令其限期改正,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