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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郑州市地方税务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阶次制度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1.6.2阶次标准

  1.6.2.1一般情形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1.6.2.2情节严重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1.7违法行为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将其全部银行账号向税务机关报告的。

  1.7.1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纳税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四)项未按照规定将其全部银行账号向税务机关报告的。

  1.7.2阶次标准

  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按以下标准处罚:

  1.7.2.1再次发生并在限期内改正的,处2000元以下处罚;

  1.7.2.2逾期未改或其他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2.纳税申报

 
 2.1违法行为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的。

  2.1.1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2.1.2阶次标准

  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按以下标准予以处罚:

  2.1.2.1限期内改正的,单位每天处罚款50元,个体处罚款10元,罚款最高数额不超过2000元;

  2.1.2.2逾期仍未改正或其他情节严重的,处2000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2.2违法行为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其结果未造成实际不缴或少缴税款的)。

  2.2.1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纳入、扣缴义务人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2.2.2阶次标准

  由税务机关发出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并按以下标准予以处罚:

  2.2.2.1编造虚假计税依据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2.2.2.2编造虚假计税依据金额在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2.2.2.3编造虚假计税依据金额在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2.2.2.4编造虚假计税依据金额在10万元以上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2.3违法行为

  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

  2.3.1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2.3.2阶次标准

  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并按以下标准予以处罚:

  2.3.2.1不缴或者少缴税款金额在10万元以下的,处不缴或者少缴税款50%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

  2.3.2.2不缴或者少缴税款金额在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处不缴或者少缴税款50%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2.3.2.3不缴或者少缴税款金额在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处不缴或者少缴税款50%以上4倍以下的罚款;

  2.3.2.4不缴或者少缴税款金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处不缴或者少缴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3.税务管理

 
 3.1违法行为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将财务、会计制度或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报送税务机关备查的。

  3.1.1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第三款:“纳税人有未按照规定将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报送税务机关备查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3.1.2阶次标准

  3.1.2.1再次发生但在限期内改正的,处2000元以下处罚;

  3.1.2.2逾期不改正或提供虚假备查资料的,视为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3.2违法行为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账簿或者保管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的。

  3.2.1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第三款:“纳税人有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账簿或者保管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3.2.2阶次标准

  3.2.2.1再次发生但在期限内改正的,处2000元以下处罚;

  3.2.2.2逾期不改正或纳税人在规定的保存期限内擅自损毁账簿、记账凭证及有关资料的,视为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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