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处所偷税款数额50%以上至1.5倍以下的罚款。
4.6违法行为
扣缴义务人采取偷税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
的(扣缴义务人书面承诺代纳税人支付税款的,应当认定扣缴义务人“已扣、已收税款”)。
4.6.1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
六十八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规定期限内不缴或者少缴应纳或者应解缴的税款,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税务机关除依照本法第
四十条的规定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外,可以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4.6.2阶次标准
可以处所偷税款数额50%以上至1.5倍以下的罚款。
4.7违法行为
纳税人偷税有本标准列举的两种或两种以上情形的。
4.7.1处罚依据
略
4.7.2阶次标准
按其中适用较重处罚的情形进行处罚。
4.8违法行为
纳税人欠缴应纳税款,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妨碍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税款的。
4.8.1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五条:“纳税人欠缴应纳税款,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妨碍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的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的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欠缴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8.2阶次标准
4.8.2.1情节轻微,可以处欠缴税款50%以上至3倍以下罚款。
4.8.2.2情节严重,可以处欠缴税款1倍以上至5倍以下罚款。
4.9违法行为
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
4.9.1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
六十七条:“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是抗税,除由税务机关追缴其拒缴的税款、滞纳金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未构成犯罪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拒缴的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4.9.2阶次标准
4.9.2.1情节轻微,未构成犯罪的,由税务机关处拒缴税款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4.9.2.2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10违法行为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规定期限内不缴或者少缴应纳或者应解缴的税款。
4.10.1处罚依据
同4.6.1
4.10.2阶次标准
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税务机关除依照征管法第四十条的规定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外,可以处不缴、少缴或应解缴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4.11违法行为
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纳税人拒绝代扣、代收税款,扣缴义务人已向税务机关报告的除外)。
4.11.1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
六十九条:“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47号)第
二条第三款扣缴义务人违反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的,税务机关除按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对其给予处罚外,应当责成扣缴义务人限期将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的税款补扣或补收。
4.11.2阶次标准
由税务机关责令扣缴义务人补扣或补收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并对扣缴义务人按以下标准处罚:
4.11.2.1扣缴义务人补扣或补收税款的,可以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50%至1倍的罚款;
4.11.2.2扣缴义务人确实无法补扣或补收的,可以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1倍至2倍的罚款;
4.11.2.3扣缴义务人拒绝补缴或补收的,可以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2倍至3倍的罚款。
4.12违法行为
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非法提供银行账户、发票、证明或者其他方便,导致其未缴、少缴税款的。
4.12.1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
九十三条:“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非法提供银行账户、发票、证明或者其他方便,导致未缴、少缴税款或者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税务机关除没收其违法所得外,可以处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的税款1倍以下的罚款。”
4.12.2阶次标准
税务机关除没收其违法所得外,可以处未缴、少缴的税款50%以上1倍以下的罚款。
5.税务检查
5.1违法行为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逃避、拒绝或者以其他方式阻挠税务机关检查的
①提供虚假资料,不如实反映情况,或者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的。
②拒绝或者阻止税务机关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制与案件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
③在检查期间,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转移、隐匿有关资料的。
④在检查期间,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销毁有关资料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