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1.2.2属于经营行为的,可以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6.2违法行为
非法为纳税人、纳税担保人实施虚假纳税担保提供方便的。
6.2.1处罚依据
《
纳税担保试行办法》第
三十一条第二款:“非法为纳税人、纳税担保人实施虚假纳税担保提供方便的,由税务机关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
6.2.2阶次标准
可以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6.3违法行为
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等手段提供担保,造成应缴税款损失的。
6.3.1处罚依据
《
纳税担保试行办法》第
三十二条:“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等手段提供担保,造成应缴税款损失的,由税务机关按照《税收征管法》第六十八条规定处以未缴、少缴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6.3.2阶次标准
处以未缴、少缴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二、发票类
1.发票开具
1.1违法行为
填写项目不齐全的。
1.1.1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
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款:“违反发票管理法规的行为包括:(三)未按照规定开具发票的;对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所列两种或者两种以上行为的,可以分别处罚。”及《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
四十八条:“下列行为属于未按规定开具发票的行为:
1.应开具而未开具发票;
2.单联填开或上下联金额、增值税销项税额等内容不一致;
3.填写项目不齐全;
4.涂改发票;
5.转借、转让、代开发票;
6.未经批准拆本使用发票;
7.虚构经营业务活动,虚开发票;
8.开具票物不符发票;
9.开具作废发票;
10.未经批准,跨规定的使用区域开具发票;
11.以其他单据或白条代替发票开具;
12.扩大专业发票或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范围;
13.未按规定报告发票使用情况;
14.未按规定设置发票登记簿;
15.其他未按规定开具发票的行为。
1.1.2阶次标准
1.1.2.1首次发生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1.1.2.2发生两次以上的,每次加罚100元,最高不超过1万元。
1.2违法行为
开具票物不符发票的。
1.2.1处罚依据
同1.1.1
1.2.2阶次标准
1.2.2.1首次发生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1.2.2.2发生两次以上的,每次加罚100元,最高不超过1万元。
1.3违法行为
开具作废发票的。
1.3.1处罚依据
同1.1.1
1.3.2阶次标准
1.3.2.1首次发生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1.3.2.2再次及多次发生该违法行为的,每次加罚500元,最高不超过1万元。
1.4违法行为
扩大专业发票开具范围的。
1.4.1处罚依据
同1.1.1
1.4.2阶次标准
1.4.2.1首次发生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1.4.2.2再次及多次发生该违法行为的,每次加罚500元罚款,最高不超过1万元。
1.5违法行为
涂改发票的。
1.5.1处罚依据
同1.1.1
1.5.2阶次标准
1.5.2.1首次发生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1.5.2.2再次及多次发生该违法行为的,每次加罚500元罚款,最高不超过1万元。
1.6违法行为
单联填开或上下联金额等内容不一致。
1.6.1处罚依据
同1.1.1
1.6.2阶次标准
1.6.2.1首次发生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1.6.2.2再次及多次发生该违法行为的,每次加罚1000元罚款,最高不超过1万元。
1.7违法行为
未经批准拆本使用发票的。
1.7.1处罚依据
同1.1.1
1.7.2阶次标准
1.7.2.1首次发生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1.7.2.2再次及多次发生该违法行为的,每次加罚1000元罚款,最高不超过1万元。
1.8违法行为
未经批准,跨规定的使用区域开具发票的.
1.8.1处罚依据
同1.1.1
1.8.2阶次标准
1.8.2.1首次发生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1.8.2.2再次及多次发生该违法行为的,每次加罚1000元罚款,最高不超过1万元。
1.9违法行为
未按规定报告发票使用情况或报告情况不真实的。
1.9.1处罚依据
同1.1.1
1.9.2阶次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