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东部平原、西部和北部盆地地区县(市),300平方公里以下的,交通不便的农村地区可规划设置1个生猪定点屠宰点;300平方公里以上的,每300平方公里可规划设置1个生猪定点屠宰点;每个县(市)生猪定点屠宰厂和屠宰点的总量不超过现有定点屠宰厂总量;传统屠宰业发达的县(市),可增设1-2个定点屠宰厂。
在山区、坝上地区,可根据实际需要科学设置生猪定点屠宰点,但其数量一般不超过现有数量。
(四)统筹兼顾,科学论证,优化定点屠宰企业的空间布局。综合考虑生猪定点屠宰厂、点的设计生产能力、配送服务能力、当地人口数量与分布、猪肉消费量、行政区域面积与轮廓、交通运输条件、生猪养殖与屠宰的传统等多种因素进行生猪定点屠宰厂、点布局。生猪定点屠宰厂尽量靠近生猪集中养殖区域、传统屠宰业发达区域、猪肉消费集中区域或交通沿线,其所处区位必须符合环境保护要求。设区市要协调县(市)间生猪定点屠宰厂、点设置。
(五)分类规划、分步实施。结合生猪定点屠宰厂资质等级认定工作,分类、分级规划,分步实施。2009年5月1日前,关闭设区市市区及县(市、区)城区达不到生猪定点屠宰厂要求和未列入规划的现有生猪定点屠宰厂;2009年12月31日前,关闭乡村未列入规划的和达不到生猪定点屠宰厂、点要求的现有生猪定点屠宰厂。2010年12月31日前,全面落实规划,彻底解决生猪定点屠宰厂、点设置布局中的所有遗留问题。
三、生猪定点屠宰厂、点的审批程序
设区市政府在《河北省生猪定点屠宰厂、点设置规划》发布后的180日内,严格按照新
《条例》规定的条件、程序和全省设置规划,组织有关部门对辖区内现有的生猪定点屠宰厂重新进行审核。
对生猪定点屠宰厂、点的审批和审核,设区市政府负总责,商务部门具体负责,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接收申请材料。申请人向所在地商务部门递交申请及相关证明材料。设区市商务部门代设区市政府接收申请材料。同时告知申请人所在地的县(市、区)商务部门。
(二)向省级商务部门征求意见。设区市商务部门在接到申请人的申请后的2个工作日内,代设区市政府向省商务厅征求申请人是否符合生猪定点屠宰厂、点设置规划的意见。省商务厅在接到设区市商务部门征求意见函后的2个工作日内,做出申请人是否符合规划的意见。
(三)受理。设区市商务部门在接到省商务厅认定申请人符合生猪定点屠宰厂、点设置规划的意见后的3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的申请材料进行书面审查并书面做出是否受理决定。同时告知申请人所在地的县(市、区)商务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