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高校要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和教育公益性原则,进一步端正办学指导思想,保证教育质量。
民办高校应按照办学许可证核定的学校名称、办学地点、办学类型、办学层次组织招生,开展教育教学活动。不得在办学许可证核定的办学地点之外办学。不得设立分支机构。不得以任何形式将承担的教育教学任务转交其他组织和个人。不得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
民办高校要严格执行国家、省招生政策,按照相关规定,制定本校的招生章程,其学历教育招生工作应当纳入我省高等教育招生计划管理;民办高校招生简章、广告须经省教育行政部门审查备案后方可发布。
民办高校自行招收的学生为非学历教育学生,学校对其发放学习通知书。学习通知书应明确学习形式、学习年限、取得学习证书办法等。民办高校对学习时间1年以上的非学历教育学生的登记、备案和公布按教育部25号令规定执行。
切实加强民办高校教学和质量管理工作。民办高校要建立健全教育教学管理机构和教学工作制度,严格执行教育教学计划,保证教育教学秩序稳定,建立教育教学质量评价监督体系,不断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主动接受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的教育教学水平评估。
加强对民办高校学生的教育和管理,充实民办高校思想政治工作队伍,按规定配齐配强辅导员和班主任。健全和完善规范的学籍管理制度。建立学生校内申述渠道,依法妥善处理学生提出的申述。
切实加强教师队伍建设。民办高校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完善教师聘用和管理制度,制定教师队伍建设规划和教师培训制度,对教师进行思想品德教育和业务培训,并保证必要的专项经费。按照国家规定选聘教师,不断提高专职教师数量和比例。依法与聘任的教师、职员签订合同,及时、足额发放教师工资,切实保障教师的工资、福利待遇,按照国家规定为教师办理社会保险和补充保险。民办高校应建立教师校内申述渠道,依法妥善处理教师提出的申述。民办高校教职员工的人事代理按照省人事部门规定执行。
民办高校要依据办学规划制定基本建设规划,按照安全、适用、经济和美观原则,结合需要和可能,正确处理好近期与远期的关系。对办学条件尚未达到教育部办学要求的,举办者要积极筹措资金,尽快达到国家规定的设置标准和普通高校基本办学条件指标的要求。对达到教育部规定标准的民办高校,要防止盲目扩大规模,严禁超出办学核定规模进行校园基本建设。
切实落实民办高校治安综合治理责任,建立健全治安综合治理机构,推进治安防控体系建设。学校法定代表人是学校安全稳定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建立并完善学校矛盾纠纷和公共安全隐患排查调处机制,制定处置突发事件预案,依法妥善处理影响稳定的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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