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采购限额标准
集中采购目录之外,单项或批量采购预算达到20万元(含20万元)的货物、服务类项目以及预算达到50万元(含50万元)的工程类项目,应按《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财政部、省财政厅的有关规定,委托给具有政府采购代理资格的采购代理机构或集中采购代理机构组织采购。
三、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说明
(一)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规定,长春市各行政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以下统称“采购人”)使用财政性资金(包括预算内、预算外和自筹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均属于政府采购活动,必须按照法律规定的采购方式和程序进行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是政府采购重点管理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项目的归集,是采购人编制年度政府采购预算的依据,也是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进行监督和检查的内容。
(二)政府采购分为政府集中采购、部门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项目,属于通用的政府采购项目实行政府集中采购,采购人必须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属于本部门、本单位有特殊要求,或者采购项目技术要求复杂特殊以及国家另有法律法规的项目,如土建工程、医疗设备、药品、其他进口机电设备等经长春市财政局政府采购工作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政府采购办”)批准,可以在市政府采购办监督下实行部门集中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采购项目实施分散采购。实施部门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的采购项目,采购人可以委托集中采购机构或具有政府采购业务代理资格的采购代理机构组织实施。对于采购人有特殊要求的集中采购或分散采购项目经市政府采购办批准,可以自行采购。
(三)采购人采购在集中采购目录和限额标准以内的,及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同意追加的办公自动化设备时,可自行在经过招标选定的办公自动化设备(品牌、型号、配置、价格)及协议供货经销商中选择协议供货经销商进行协议供货采购。具体的协议供货方式、标准和要求在相关文件上另行规定。
(四)采购人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批量采购金额达到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的,原则上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采购,因特殊原因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采购的,应在政府采购活动开始前获得市政府采购办的批准。采购金额在50万元以下的各类采购项目由市政府采购办根据法律规定确定采购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