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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教育局关于下达2008年(秋季学期)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的通知

合肥市教育局关于下达2008年(秋季学期)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的通知
(教职〔2008〕282号)


各县教育局、各中等职业学校:

  根据《安徽省财政厅、教育厅关于下达2008年秋季学期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的通知》(财教〔2008〕1477号)要求,结合《合肥市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制度实施方案》(教职〔2008〕76号)、《合肥市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合财教〔2008〕201号)要求,现下达我市2008年秋季学期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指标。

  为加强资金管理,切实做好中等职业学校家庭困难学生资助工作,提出如下要求:

  一、各校要准确把握国家助学金资助对象和资助范围,严格按照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关于认真做好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发放管理工作的通知》(教秘〔2007〕564号)和《合肥市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制度实施方案》(教职〔2008〕76号)、《合肥市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合财教〔2008〕201号)要求,保证国家的资助政策落实到位。

  二、本次下达的指标数为计划数,各校要根据学校学生实际,结合市教育局的检查要求和学校上报的资助信息,核定本校的实际资助数。实际资助数不得超过下达的计划数。

  三、各校在收到国家助学金名额及资金后,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立即组织好资金发放工作,确保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及时获得资助。严禁虚报或重报受助学生数,骗取国家助学金,一经查实,要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四、各校必须于2008年12月12日前将“合肥市2008年秋季学期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分配表”和“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受助学生汇总表”、“学校有关信息统计表”上报市教育局职成处(含电子文档),同时提交合法发票(民办学校提交,要加盖学校财务专用章)。

  五、各校必须于12月底前采取“一卡通”资助方式将国家助学金直接发放给受助学生,同时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教育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六、各校在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请直接与市教育局职成处联系。

  联 系 人:陈 磊

  联系电话:2622684

  附件:1、学校有关信息统计表

  2、合肥市2008年(秋季学期)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分配表

  3、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受助学生汇总表(略)

二○○八年十二月九日

  附件1
  学校有关信息统计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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