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国土资源厅、江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地质勘查基金(周转金)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赣国土资发[2008]22号)
各市、县(区)国土资源局(矿管局)、财政局,省直有关单位:
为加强我省地质勘查工作,充分发挥省级地质勘查基金的作用,规范省地质勘查基金项目管理,根据《江西省地质勘查基金(周转金)管理暂行办法》(赣财建[2007]260号)等规定,我们制定了《江西省地质勘查基金(周转金)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及时反馈省国土资源厅和省财政厅。
江西省国土资源厅
江西省财政厅
二00八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江西省地质勘查基金(周转金)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地质勘查工作,充分发挥省级地质勘查基金(周转金)(以下简称省地勘基金)的作用,规范省地勘基金项目管理,根据《江西省地质勘查基金(周转金)管理暂行办法》(赣财建[2007]260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省地勘基金全额投资和合作投资的地质勘查基金项目(以下简称地勘基金项目)。
第三条 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共同委托江西省地质勘查基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地勘基金管理中心)负责地勘基金项目的组织实施和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条 地勘基金项目的工作程度原则上控制到普查阶段,对于省政府确定的重要矿种和矿区可以控制到详查或勘探。
第二章 地勘基金项目立项
第五条 根据国家和省矿产资源总体规划以及地质勘查专项规划,省国土资源厅会同省财政厅编制与发布地勘基金项目立项指南。
第六条 设区市、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含矿产资源管理部门,下同)、地质勘查和有关单位根据地勘基金项目立项指南,编写地勘基金项目立项建议书(编写提纲见附件),经项目所在地设区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备案(国家规定的矿种除外)后,向地勘基金管理中心提出立项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