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地勘基金管理中心负责地勘基金项目库建设。对尚未登记探矿权的区域,地勘基金管理中心根据现有地质工作成果、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及申报的立项建议书进行论证,对符合立项条件的项目,入选地勘基金项目库。
第八条 利用已设置矿业权的勘查区块申报地勘基金项目的,由矿业权人委托具备法定固体矿产勘查资质的勘查单位按照立项要求,编写立项建议书(立项建议书格式另行制定),明确合作意向和投资比例,向地勘基金管理中心提出立项建议。地勘基金管理中心对立项建议组织专家论证,经专家论证为技术和经济条件可行的项目,入选合作投资地勘基金项目库。
第九条 地勘基金管理中心依照“突出重点、择优安排、统筹兼顾、量入为出”的原则,从地勘基金项目库中提出项目计划,报请省国土资源厅会同省财政厅组织专家审核论证。对专家审核论证通过的地勘基金项目,由省地勘基金全额投资的,直接发布项目公告;合作投资的还需委托具有评估资质的机构对矿业权进行评估,评估结果报省国土资源厅备案后,签订合作投资合同,然后发布合作项目公告。
第十条 具有固体矿产勘查法定资质的地质勘查单位可以根据发布的项目公告,编写项目申报书(申报书格式另行制定),在项目所在地设区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备案(国家规定的矿种除外)后,向地勘基金管理中心申报。
第十一条 地勘基金管理中心组织专家对项目申报书进行评审论证,对全额投资的地勘基金项目主要通过招投标的方式确定项目承担单位,招投标办法另行制定。对于技术复杂和有特殊要求的,可以委托方式确定项目承担单位。合作投资项目按照合同约定确定项目承担单位。
第十二条 省国土资源厅、省财政厅对地勘基金项目招投标情况(或委托情况)以及评审论证结果在省国土资源厅、省财政厅网站上向社会公示7天。对公示后未提出异议的,由省国土资源厅批准立项,下达地勘基金项目任务书;对公布后提出异议的,由省国土资源厅会同省财政厅再予审定后作出决定。
第十三条 承担地勘基金项目的勘查单位收到项目任务书后,按相关技术规范要求编写地勘基金项目设计书,经承担勘查单位主管部门初审后提交地勘基金管理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