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地勘基金管理中心组织项目设计书的审查,并由省国土资源厅向项目承担单位批复审查意见。
第十五条 省国土资源厅组织编制地勘基金项目预算建议及组织实施费预算建议报省财政厅批复预算,省国土资源厅根据省财政厅批复的地勘基金项目预算,编制、下达地勘基金项目计划并按进度拨付项目经费。
第十六条 全额投资地勘基金项目,由省国土资源厅和省财政厅共同委托地勘基金管理中心与承担单位签订勘查施工合同;合作投资地勘基金项目,合作投资方需根据合同投资额将投资款汇入地勘基金管理中心,项目承担单位按合同约定组织施工。
第三章 地勘基金项目成果管理及权益处置
第十七条 地勘基金项目重点投资国家和省级政府确定的重要矿种、重要成矿远景区和重要矿产地以及省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地质勘查专项规划确定的重点勘查区,主要承担前期风险地质勘查。对未登记矿业权经论证批准立项的全额投资地勘基金项目,由省国土资源厅和省财政厅共同委托地勘基金管理中心依法办理探矿权申请登记;已设置矿业权的合作投资地勘基金项目,按合作投资合同约定办理矿业权登记。原由省级矿产资源补偿费勘查形成的勘查成果纳入地勘基金项目管理。
第十八条 地勘基金项目完成后,对不能取得矿产资源量、没有进一步勘查意义的项目,经审查验收后按规定注销探矿权,地勘基金投资经评估后,按规定程序报经批准后予以核销;能取得矿产资源储量或可供进一步勘查的,由省地勘基金全额投资的项目,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通过市场竞争方式出让矿业权,其矿业权价款处置按照赣财建[2007]260号和赣财建[2007]49号文有关规定执行;合作投资项目按项目合同约定处置矿业权和分配其权益。
第十九条 省地勘基金全额投资的矿业权出让所形成价款的溢价,根据找矿成果给予承担地勘基金项目的勘查单位一定的奖励,奖励标准如下:
地勘基金项目勘查单位奖励标准
矿种
| 勘查区已有工作程度(A)
| 矿床规模(B)
| 奖励金额(L)
|
详查
| 普查
| 预查
| 异常区
| 大型
| 中型
| 小型
| L=M×A×B
|
第一类*
| 0.18
| 0.20
| 0.22
| 0.24
| 1.2
| 1
| 0.8
|
第二类
| 0.03
| 0.05
| 0.07
| 0.09
| 1.2
| 1
| 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