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
1、矿种分类按《矿产勘查开采分类》(国土资字[2006]12号文)执行;
2、找矿难易程度根据勘查区已有工作程度来确定,勘查区已有工作程度是指地勘基金项目勘查区内有部分勘查区块以往地质工作所达到的工作程度,矿产勘查工作程度划分执行《固体矿产资源/储量分类》(GB/T1766-1999);
3、矿床规模按《矿产资源储量划分标准》(国土资字[2000]133号文)执行;
4、M 指地勘基金项目矿业权出让价款形成的溢价。
第四章 地勘基金项目实施和监督
第二十条 地勘基金管理中心应当加强对地勘基金项目的组织实施和日常管理,对地勘基金项目的实施进行全过程监督,并组织实施地勘基金项目监理。地勘基金项目监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一条 承担项目施工单位的主管部门应当定期或不定期对地勘基金项目的勘查质量进行指导和检查。
第二十二条 地勘基金项目实行季度、半年、年度报告制度。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向地勘基金管理中心报告项目实施及经费使用情况,重要情况应随时报告。
第二十三条 地勘基金项目实施过程中,对项目的工作地区、目标任务、工作周期、工程布置、主要实物工作量、经费使用等确需调整的,必须由项目承担单位提出书面申请,报地勘基金管理中心组织专家论证,并提交上级主管部门批复后方可实施。
第二十四条 地勘基金项目结束野外作业,转入下一个勘查阶段工作之前,必须经地勘基金管理中心组织专家到现场进行野外工作验收,并对地勘基金项目经费使用情况进行检查,提出野外验收意见。
第二十五条 地勘基金项目工作结束后,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及时编写地质勘查报告,报地勘基金管理中心,由其组织进行成果审查验收;探求到包括333类以上资源储量且达到小矿规模下限以上的地质勘查报告,由项目承担单位向矿产储量评审机构申请资源储量评审,评审意见书须经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备案后,办理查明矿产资源储量登记。
第二十六条 地勘基金项目所形成的地质勘查报告经验收和评审后,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按《
地质资料管理条例》(国务院令349号)汇交成果地质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