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村民委员会通过“一事一议”方式筹集的农村公路养护资金。
第二十一条 因台风、山洪、泥石流、山体滑坡、地震等自然灾害导致乡道、村道遭受严重的损坏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及时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当地村民和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抢修;必要时,应向自治县人民政府要求组织支援,尽快恢复交通。
第二十二条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乡道的绿化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乡道两侧的树木进行破坏性砍伐,因更新需要砍伐树木的,需经自治县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同意后,报自治县林业主管部门批准。
对影响农村公路沿线电线、电缆安全的公路两旁树木,电线、电缆管理机构可以按规定安全标准修剪树枝,确需砍伐树木的,要征得自治县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同意后,报自治县林业主管部门批准。
第二十三条 因养护农村公路需要在农村公路沿线就近划定原材料场挖砂、采石、取土的,应当依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办理手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或非法收取费用。
第四章 农村公路路政管理
第二十四条 在农村公路用地范围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下列活动:
(一)搭建棚屋、设置摊点和维修场所及其他设施;
(二)长期堆放建筑材料及其他物品;
(三)采矿、取土、烧窑、制坯、种植作物等其他有碍通行的作业;
(四)任意利用农村公路边沟灌溉、排水;
(五)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
(六)其他损坏、污染和影响农村公路畅通的行为。
第二十五条 禁止在农村公路上打场晒粮、倾倒垃圾或堆放各种物品。
第二十六条 在农村公路两侧开山炸石、砍伐树木和进行其他施工作业,不得危及农村公路和附属设施安全;有可能危及时,施工作业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事先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造成农村公路损坏的,必须及时修复或按损坏程度给予补偿。
第二十七条 在农村公路桥梁200米范围内不得采挖砂石、开矿、爆破、取土、取地下水或进行其他危及公路安全的活动。因抢险、防汛需要修筑堤坝、缩窄或拓宽河床的,应当按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采取有效措施保护公路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