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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教育厅关于做好民族地区、湘西地区中学校长挂职学习离校有关事项的通知

湖南省教育厅关于做好民族地区、湘西地区中学校长挂职学习离校有关事项的通知
(湘教办通[2008]182号)


各市州教育局,有关学校:

  2008年度民族地区中学校长挂职培训工作即将结束,为做好挂职校长的离校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挂职学习于2008年12月15日结束。12月16日挂职校长到湖南省教育管理干部培训办公室报到,17日-18日参加集中总结交流学习。派出市州、县市区教育局对挂职校长的考察工作应于12月15日前结束。

  二、挂职校长在离校前应全部移交在挂职学校所负责的工作,处理好工作和生活等方面的有关事宜。请接受挂职校长的市教育局督促挂职学校做好挂职校长的离校工作。

  三、挂职校长要全面总结挂职学习期间的学习与工作情况,写出书面总结(总结电子稿请于12月12日前发省干训办李娟如老师邮箱xgp2@163.com)。挂职学校对挂职校长在挂职学习期间的政治思想表现、学习和工作等方面情况要进行全面考核,作出实事求是的鉴定,并将鉴定意见填入《湖南省民族地区中小学校长挂职学习考核登记表》中的“挂职学校考核意见”栏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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