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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纳税人涉税保密信息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纳税人涉税保密信息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赣国税发〔2008〕231号)


各市、县(区)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纳税人涉税保密信息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93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在执行过程中遇到什么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局(征管处)。
  一、各级国税机关要认真组织学习,吃透文件精神 ,进一步规范和完善纳税人涉税信息的披露、提供和查询程序与制度,切实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要加强保密教育,不断增强各级国税人员的保密意识,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泄密、失密。
  二、纳税人涉税非保密信息的对外披露,由各业务部门负责。
  三、纳税人涉税保密信息的外部查询,由征管部门负责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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