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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调整全省行政执法证和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证工本费收费标准的批复

黑龙江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调整全省行政执法证和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证工本费收费标准的批复
(二00八年九月二十四日 黑价联字〔2008〕81号)


省法制办:

  你办《关于调整全省新版行政执法证件和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证件收费标准的请示》(黑政法函[2008]74号)收悉。根据《黑龙江省规范行政执法条例》和《黑龙江省持证执法和监督规定》(省政府令11号)的有关规定,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考虑到你办在全省范围内统一换发的行政执法证和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证由于提高了防伪功能和耐用性而相应增加了制证成本的实际情况,同意调整行政执法证和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证工本费收费标准。行政执法证每证按25元收取(皮套20元,内卡5元),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证按每证35元收取(皮套30元,内卡5元)。

  二、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证工本费和省级行政执法部门、国家和省实行垂直领导的部门的行政执法证工本费由省政府法制办公室收取;市(行署)级行政执法部门的行政执法证工本费由市(行署)政府法制机构收取;县(市)级行政执法部门的行政执法证工本费县(市)政府法制机构收取;市(行署)辖区行政执法部门的行政执法证由市(行署)政府法制机构负责颁发的,其工本费由市(行署)政府法制机构收取,经市(行署)政府法制机构同意由市(行署)辖区政府法制机构负责颁发的,其工本费由市(行署)辖区政府法制机构收取。

  三、行政执法证件和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证件工本费属于政府非税收入,应按《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关于深化收支两条线改革进一步加强财政管理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93号)规定,缴入省级财政专户,实行同级财政“收支两条线”管理。支出由同级财政部门根据履行职能需要予以核拨。

  四、收费单位要按规定到同级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并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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