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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国家税务局税务机关代开普通发票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

  (一)凡已办理税务登记并领购普通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在销售货物、提供应税劳务服务以及税法规定的其他商事活动(餐饮、娱乐业除外)中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请代开普通发票:
  1.临时取得超出已领购普通发票使用范围或者开具限额的经营(业务)收入的;
  2.被税务机关依法收缴或者停止发售普通发票期间取得经营(业务)收入的。
  (二)正在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在营业执照发证之日起至税务登记证发证之日止所取得的经营(业务)收入,可申请代开普通发票。
  (三)逾期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在营业执照发证之日起至税务登记证发证之日止所取得的经营(业务)收入,可申请代开普通发票。
  (四)依法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临时取得经营(业务)收入,可申请代开普通发票。
  (五)持有《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的单位和个人,确因业务量小、开票次数少的,可向经营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普通发票。业务数量和开票次数的具体标准,以及跨县的处理问题,均由各地级以上市国家税务局制定公示。
  (六)自产自销免税农产品取得经营收入的单位和个人,可向农产品产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普通发票。

第三章 基本要求

  第四条 符合申请代开普通发票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提供以下有关证明资料。
  (一)必须提供的证明资料:
  1.《代开发票申请表》(具体式样见附件一);
  2.申请代开普通发票的单位经办人、个人(收款方)的合法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3.付款方(或接受劳务服务方)对所购物品(或接受劳务服务的项目)出具的书面确认证明(个人小额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收入在200元(不含本数)以下的除外)。书面证明必须载明收款方经营行为(或劳务服务)发生的地点、货物品名(或劳务服务项目)、单价、数量、金额以及单位名称、地址、联系电话和联系人等内容,并加盖单位公章(付款方为个人的,以签章确认)。
  (二)视不同情况提供的证明资料:
  4、自产自销的免税农产品,须提供农产品产地村委会(或居委会)出具的“自产自销证明”。“自产自销证明”必须载明农产品种植(养殖)的品种、面积、数量、金额等内容。
  5、申请代开普通发票金额较大的,应提供进货发票(原件及复印件)或当次经营活动相关的购销合同(原件和复印件)。代开普通发票金额较大的具体标准由各地级以上市国家税务机关制定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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