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违规责任
第十二条 对以“少缴税,多抵扣”为目的,勾结他人提供假证明资料,或虚大开票金额以及为他人申请代开普通发票的单位和个人,主管税务机关应拒绝为其代开普通发票,并按照
《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三条 对税务人员违反规定徇私舞弊或玩忽职守,代开普通发票不征或者少征税款的,或滥用职权,故意刁难申请代开普通发票单位和个人的,要调离工作岗位,并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四条 各地级以上市国家税务局根据本办法规定,结合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意见。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原《关于印发〈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税务机关代开普通发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粤国税发〔2004〕264号)同时废止。
附件: 1.代开发票申请表
2.票样(略)
附件一
代开发票申请表